吉林省长安网
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积极支持全民创业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专题
积极支持全民创业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专题
聚焦吉林政法机关“30条”: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强调:“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对此,政法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如何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支持鼓励民营企业经营者轻装前行、放手发展?“30条”意见给出了明确的回答。

一是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历史问题。对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建立完善涉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涉民营企业申诉案件,及时启动审查程序,确有错误的,依法纠正。对已纠正的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件,依法及时公布,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指导作用。

二是准确认定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一律不得认定为犯罪;对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一律不得认定为犯罪。

三是正确把握涉民营企业案件刑事处罚标准。对民营企业经营者涉嫌刑事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予以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是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对民营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对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严格区分民营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不得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不得将对企业判处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



分享到:
白城市长安网
吉林省长安网

主办单位: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 吉ICP备10201797号-3

顶部